(2016)皖1621民初字5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宗华、吴秀勤诉顾建伟、沁阳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天荣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华,吴秀勤,顾建伟,沁阳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沁阳市天荣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字5177号原告:周宗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2月7日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吴秀勤、女、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3月17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顾建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被告:沁阳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被告:沁阳市天荣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华、吴秀勤诉被告顾建伟、沁阳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天荣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宗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称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已支付二十余万元,致原告周宗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故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10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先予执行抚医疗费10万元给付原告周宗华。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5万元给付原告周宗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