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尉某与闫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闫某,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898号原告尉某被告闫某被告邵某原告尉某与被告闫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尉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尉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康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