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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盛运收盛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运收盛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8刑初173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运收盛某某,曾用名盛远收盛某,男,1976年3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7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运收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建峰出庭支持公诉,盛运收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20时30分,被告人盛运收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轻骑”牌达飞尔125-9型两轮摩托车,由其家出发沿遂上公路到达遂平县城后,又沿遂平县玉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平县“107”国道西侧碧水明珠小区高某家,后在高某住处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盛运收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57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盛运收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盛某、许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驻马店市公安局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情况说明及照片,抓获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运收盛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盛运收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盛运收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盛运收盛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运收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