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广梅与胡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梅,胡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2173号原告:周广梅,女,1971年6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胡德平,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周广梅与被告胡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广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德平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广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胡德平经朋友王胜奇介绍,先后四次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于2016年元月22日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还款无果,故诉请法院依法裁决。被告胡德平未作答辩。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元月22日,被告胡德平向原告周广梅借款35000元,并于当天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广梅人民币(35000)叁万伍千元整。此据。借款人:胡德平。2016年元月22号”。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还款无果,遂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德平向原告周广梅借款3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胡德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德平向原告周广梅借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胡德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武代理审判员 胡 磊人民陪审员 石永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