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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860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杭州和雅贸易有限公司与邱海青、张益应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雅贸易有限公司,邱海青,张益应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502号原告:杭州和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1419室。法定代表人:肖云松。被告:邱海青,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张益应鸟,男,1945年9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89新城时代广场1幢2201、2202、2203、2302室。负责人:葛宏。原告杭州和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海青、张益应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和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和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和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