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初4144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鲁山县人民路东段*号院。组织机构代码证:66599713-2。法定代表人:王运长,理事长。被告:刘亮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姿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