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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金芳与申请执行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芳,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芳,女,生于1953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朱辉彬。本院执行王金芳与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9699.88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