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玉华与田士芳、吴开朝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华,田士芳,吴开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200号申请人:吴玉华,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田士芳,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吴开朝,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吴玉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田士芳、吴开朝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水库路富康花园小区8号楼3302号及怀远县进山路电信局宿舍(房产证号:40××98)房屋各一套,并已提供葛佩民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荆山圣泉新村房屋一套(怀私字第××号)及宋言兵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乳泉南大街街西房屋一套(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田士芳、吴开朝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水库路富康花园小区8号楼3302号及怀远县进山路电信局宿舍(房产证号:40××98)房屋各一套。查封期间交由田士芳、吴开朝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葛佩民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荆山圣泉新村房屋一套(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葛佩民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三、查封宋言兵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乳泉南大街街西房屋一套(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宋言兵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136号之一申请人:李道票,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马城镇庙前新村352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7406091917。被申请人:刘广桂,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支湖村刘郢21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6311073578。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13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刘广桂所有的“皖C×××××”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杨祖义所有的“皖C×××××”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皖C×××××”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素勇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广桂所有的“皖C×××××”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王胤胤二○一六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张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