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2执4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温宿县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温宿县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温宿县天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45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公司地址新疆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建东,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宿县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温宿县天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新疆温宿县。法定代表人:陈红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新疆阿克苏。法定代表人:陈红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宿县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922执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国栋审判员 王存勇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