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甘肃卓越装饰有限公司与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卓越装饰有限公司,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卓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杜适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适武,系甘肃卓越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魏俊峰,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甘肃卓越装饰有限公司与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卓越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6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工程竣工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起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650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