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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157号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张某某(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部分款项,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房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