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6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汤金峰与徐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金峰,徐东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1368号原告:汤金峰,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徐东波,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金峰与被告徐东波为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金峰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金峰承担。审判员 李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