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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严春华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春华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刑终24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春华(曾用名严某),包工头。1996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余立成,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春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连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鄂09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严春华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移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孝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庆审判员  叶艾文审判员  李 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