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云龙诉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龙,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6)吉0382执777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张云龙,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德桥,经理。张云龙诉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了(2016)吉038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张云龙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7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