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民终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抚顺市春缘物业供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市春缘物业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151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抚顺市春缘物业供暖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抚顺县汤图乡汤图村。法定代表人:张秀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富,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抚顺市春缘物业供暖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抚顺市春缘物业供暖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李海军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抚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起诉至一审抚顺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上诉人登记注册地在抚顺县汤图乡,本案应由抚顺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不应以实际经营地为准,因为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实际经营地。故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抚顺市春缘物业供暖有限公司对非终局裁决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上诉人抚顺市春缘物业供暖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抚顺县汤图乡,属一审法院辖区,依法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现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当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抚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青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