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晋晓与周天宝、东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晋晓,周天宝,东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461号原告:许晋晓,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海,男,系原告许晋晓同事,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阳,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宝,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东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城东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周天宝,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许晋晓与被告周天宝、东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许晋晓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晋晓以已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晋晓撤诉。本案受理费153588元,依法减半收取76794元,由原告许晋晓负担。审 判 长 蔡生苗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