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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和敬茶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和敬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和敬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学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玲珺,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住所地成都市大学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开科,总队长。上诉人成都市和敬茶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06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市和敬茶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成都市和敬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应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成都市和敬茶业有限公司限期搬离大学路10号附17号商铺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纠纷所涉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大学路街10号附17号,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市和敬茶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何开元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