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志虎与程念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虎,程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虎,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程念波,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念波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