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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霞、金平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金平菊,陈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金平菊,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陈跃龙,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2016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6)皖0124民初23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跃龙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股权。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被执行人陈跃龙以其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权作价190000元转让给李霞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跃龙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权作价190000元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霞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李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权利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程爱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