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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史俊有与张腾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有,张腾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2民初1394号原告:史俊有,男,1961年12月21日,汉族,住新疆温宿县。被告:张腾硕,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温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乌喀路28号地区车管所右侧。负责人:张峰,该公司经理。原告史俊有与被告张腾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应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俊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俊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史俊有负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