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颜彪与宁乡县回龙铺镇袁高建材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彪,宁乡县回龙铺镇袁高建材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5159号原告:颜彪,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懿(特别授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回龙铺镇袁高建材店,经营场所宁乡县回龙铺镇天鹅村回湘组。经营者袁高明,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颜彪与被告宁乡县回龙铺镇袁高建材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颜彪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颜彪负担。审判员 文 彬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