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玉翠等与被执行人张德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翠,孙洪涛,孙强,张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翠,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申请执行人孙洪涛,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申请执行人孙强,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德仁,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玉翠、孙洪涛、孙强与被执行人张德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5)同民初字第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周春太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