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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XX、丁晓航、黄恒家、王德铭、吴晓强、李冬、宋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XX,丁晓航,黄恒家,王德铭,吴晓强,李冬,宋立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603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玉。被告XX。被告丁晓航。被告黄恒家。被告王德铭。被告吴晓强。被告李冬。被告宋立东。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XX、丁晓航、黄恒家、王德铭、吴晓强、李冬、宋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85.00元(原告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鄂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