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XX、丁晓航、黄恒家、王德铭、吴晓强、李冬、宋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XX,丁晓航,黄恒家,王德铭,吴晓强,李冬,宋立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603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玉。被告XX。被告丁晓航。被告黄恒家。被告王德铭。被告吴晓强。被告李冬。被告宋立东。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XX、丁晓航、黄恒家、王德铭、吴晓强、李冬、宋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85.00元(原告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鄂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