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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俊与申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申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731号原告:高俊,男,生于1957年9月1日,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学军,男,生于1974年1月1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贵阳市乌当区。原告高俊与被告申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高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高俊负担。审判员  汪仕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甯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