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俊与申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申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731号原告:高俊,男,生于1957年9月1日,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学军,男,生于1974年1月1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贵阳市乌当区。原告高俊与被告申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高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高俊负担。审判员 汪仕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甯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