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25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李永江、李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李永江,李凤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7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农业路26号。负责人王冰,行长。委托代理人叶献玲,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江,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告李凤玲,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李永江、李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