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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张洪金与郭银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金,郭银平,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4772号原告:张洪金,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代理人:诸葛常才,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银平,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第三人: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抱犊崮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永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浩龙,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原告张洪金与被告郭银平、第三人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诸葛常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银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撤回对第三人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洪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张洪金与被告郭银平鲁Q×××××、鲁Q×××××车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赔偿原告58367元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0日,被告郭银平与原告张洪金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无任何经济纠纷的大车(车牌号鲁Q×××××、鲁Q×××××挂)。随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价款6万元现金,并且在《二手车买卖合同》协议内容第4条注明了车款已付清,被告郭银平在卖方签名按手印,确认车辆款6万元已付清及其他协议内容。而被告郭银平交付的鲁Q×××××、鲁Q×××××挂车欠车辆借贷款及利息69619元。2015年9月10日,张瑞成(原告张洪金将鲁Q×××××、鲁Q×××××挂车转让给张瑞成)开此车在兰陵县城审车,被兰陵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扣押。2015年9月17日,原告张洪金被迫代郭银平向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购车借贷款及利息共计58367元,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郭银平未偿还。被告郭银平未辩称。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郭银平与原告张洪金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无任何经济纠纷的车牌号鲁Q×××××、鲁Q×××××挂货车一辆,此车挂靠在苍山县林华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价款60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车辆。2015年9月10日,张瑞成开该车在兰陵县城审车,被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扣押时发现,该车尚欠车辆借贷款及利息69619元。2015年9月17日,原告张洪金被迫代被告郭银平向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购车借贷款及利息共计58367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垫付款,被告郭银平至今未还。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书证材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所认定的,相关材料均已收录在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且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履行过程中,隐瞒了车辆尚欠借贷款的事实,致使原告代被告偿还了购车借贷款及利息共计58367元。此款实际应由被告偿还,因其隐瞒,致使原告代为垫付,被告应对原告因垫付此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5836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撤回对第三人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郭银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洪金与被告郭银平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被告郭银平偿还原告张洪金垫付款583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被告郭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承光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