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淑芳与何旋、何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芳,何旋,何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执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芳,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何旋(何欢之夫),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何欢(何旋之妻),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芳与被执行人何旋、何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