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庚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同和营业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终1333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庚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同和营业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3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庚华,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同和营业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朱汉武。委托代理人:李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珺,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庚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同和营业厅(以下简称移动同和营业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庚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移动同和营业厅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移动同和营业厅已采取合理的方式告知移动客户“关于推出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的通知”,没有事实依据。该通知是电子数据,该文章所处服务器及网站均由移动公司控制,其可以随时对网站进行添加文章、编辑文章标题和内容、修改发布时间等操作,陈庚华在原审庭审中并未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没有法律依据。2.原审判决未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直接推定陈庚华知悉“流量个别情形清零”规定,该推定不合理,对案件争议焦点论述不充分,判决理由单薄。3.“关于中国移动推出流量不清零服务的通知”中并未提醒用户关注当地移动官方网站、10086微信、10086微博、10086.cn。“流量不清零”规定是众多消费者积极维权、积极争取权利的结果,经媒体广泛报道后,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自己符合流量不清零的条件,移动公司发布公告缩小“流量不清零服务”适用范围,超出普通消费者的心理预期。4.即使陈庚华了解“流量个别情形不清零”的规定,但该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移动同和营业厅辩称:1.《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及《移动通信服务协议》中均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业务服务标准,均以乙方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服务规范”,陈庚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名,证明其了解并接受该约定。移动公司在10086官网上公布流量不清零服务的特殊规则,符合上述合同约定,陈庚华理应受规则约束。2.陈庚华质疑“关于推出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的通知”的真实性,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移动同和营业厅已在原审中提交该通知的网页截屏,原审法院亦已组织双方当庭上网核查。3.陈庚华主张“关于中国移动推出流量不清零服务的通知”中并未提醒用户关注当地移动官方网站、10086微信、10086微博、10086.cn,与事实不符,该处的移动官方网站等就是指当地的。4.双方建立电信服务合同时,并无约定“流量不清零”,是移动公司单方给予客户的优惠,中国移动已授权各地方制定具体适用规则,涉案规定合法有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综上,陈庚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庚华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移动同和营业厅返还陈庚华2015年11月的剩余流量700M(约30元);2.移动同和营业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日,陈庚华(甲方)与移动同和营业厅(乙方)签订《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约定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乙方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双方就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入网登记、资费及费用交纳、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等事项达成协议。移动同和营业厅在上述入网服务协议“乙方”处加盖公章。同日,移动同和营业厅向陈庚华出具《业务受理单》(编号为3428778、3428779、3428780),该单显示陈庚华为手机号139××××8300的实名使用用户,开通全球通128元4G商旅套餐服务,该单背面载明《移动通信服务协议》,其中第一章第一条第三项载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业务服务标准,均以乙方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服务规范”。移动同和营业厅在《业务受理单》上“业务受理点”处加盖公章。2015年9月29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10086.cn)发布“关于中国移动推出流量不清零服务的公告”,内容如下:“尊敬的客户: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客户信息消费需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公司将为按流量计费的手机月套餐客户推出套餐内剩余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即2015年10月套餐内当月剩余流量可延期结转至11月底前使用,后续月份以此类推,此服务无需申请,默认开通;详情请关注中国移动10086微信、10086微博、10086.cn,或咨询10086热线、当地营业厅”。同日,中国移送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移动公告”上发布“关于推出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的通知”,内容如下:“尊敬的客户: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客户信息消费需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公司将为按流量计费的手机月套餐客户推出套餐内剩余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不含优惠、赠送流量等),若当月不取消或下调套餐档次,则套餐内当月剩余流量可延期结转至次月月结日期前使用。即2015年10月套餐内当月剩余流量可延期结转至11月底前使用,后续月份以此类推,此服务无需申请,默认开通。”2015年11月2日,陈庚华致电10086客服咨询当前套餐是否可以修改及58元套餐的内容,客服告知其套餐可修改,下个月生效,并告知58元套餐包含的内容及办理方式。同日,陈庚华通过短信操作的方式申请办理58元4G上网套餐。2015年11月15日,陈庚华致电10086客服热线,申请将入网时的128元4G商旅套餐修改为128元上网套餐。2015年12月2日,陈庚华致电10086客服反映流量被清零问题,客服回复称由于陈庚华变更了套餐,流量不会接转到下个月,陈庚华又问“不是说流量不清零吗”,客服回复称改动套餐的情况下,流量会受到影响,这个优化没有优化成功,并表示会将该情况登记申请,在48小时内联系陈庚华告知相关情况。同日,10086客服致电陈庚华告知因其下调了套餐,故无法享受当月流量不清零服务,因陈庚华没有问到流量问题,故没有向其说明这方面内容,陈庚华表示“嗯,那算了吧”。2015年12月3日,陈庚华通过其新浪微博发布:“@广东移动10086官方微博昨天中午向贵司反映降套餐后流量被清零的问题,贵司昨天下午给了不满意的答复,希望贵司将清零的流量返还,手机号139××××8300”。广东移动10086官方微博当日回复“造成您的不便非常抱歉,关于此情况我司已有专人与您联系沟通解释,敬请见谅”。原审庭审中,双方确认陈庚华涉案手机号2015年11月剩余流量为700M。陈庚华诉称其在2015年11月申请变更套餐时,移动同和营业厅没有告知当月剩余流量将会被清零,该营业厅没有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其没有看到中国移送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推出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的通知。移动同和营业厅则辩称陈庚华在申请变更套餐时,并无咨询下调套餐是否享受流量不清零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告知方式,移动同和营业厅有理由认为陈庚华已从官网上知悉“下调套餐档次不享受流量不清零服务”的规定。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隶属分支机构,同意广州分公司办理分公司及其下属营业厅营业执照;移动同和营业厅成立于2013年3月5日,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朱汉武。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移动同和营业厅向陈庚华出具了《业务受理单》,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陈庚华认为移动同和营业厅未如实告知“流量不清零”的规定,擅自将其2015年11月剩余700M流量清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首先,根据双方服务协议内容约定,移动同和营业厅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2015年9月29日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关于中国移动推出流量不清零服务的公告”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随即在该门户网站“移动公告”上针对个别情形发布“关于推出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的通知”,故移动同和营业厅有理由相信其移动客户已知悉上述业务规定;其次,移动同和营业厅是办理营业执照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下属营业厅,而该分公司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隶属分支机构,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公告、通知等内容对其分支机构的客户同样适用;再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发布的“关于中国移动推出流量不清零服务的公告”明确提示“详情请关注中国移动10086微信、10086微博、10086.cn,或咨询10086热线、当地营业厅”;最后,从陈庚华致电10086热线的录音内容看,其在咨询套餐下调问题时,并无咨询变更套餐情形下有关流量问题,在移动同和营业厅有理由相信陈庚华已知悉“手机套餐档次下调当月不享受剩余流量不清零服务”的情况下,该营业厅没有向陈庚华说明此规定,符合常理。综上,原审法院认为移动同和营业厅已采取合理的方式告知移动客户“关于推出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的通知”,陈庚华以其没有看到该通知,移动同和营业厅没有向其说明此规定为由主张该营业厅损害其权益,于某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陈庚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庚华承担。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移动同和营业厅应否返还陈庚华2015年11月的剩余流量700M。首先,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约定,移动同和营业厅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上述内容不属于应认定无效的情形,陈庚华在上述服务协议上签名即表示对该内容的认可,理应受到该内容的约束。其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在门户网站“移动公告”上针对特定情形发布“关于推出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的通知”,该发布渠道符合上述服务协议的约定,应认定移动同和营业厅已履行“手机套餐档次下调当月不享受剩余流量不清零服务”的告知义务,该营业厅有理由相信陈庚华已知悉上述内容。陈庚华主张上述通知属电子数据,移动公司可对其进行操作,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与移动同和营业厅原审提交的相关证据相悖,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最后,关于“手机套餐档次下调当月不享受剩余流量不清零服务”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问题。本院认为,该条款虽属格式条款,但并未排除陈庚华的主要权利,亦不存在其他应认定无效的情形,在移动同和营业厅已将该条款内容以合理方式告知陈庚华的情况下,陈庚华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庚华的其他上诉理由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陈庚华的诉讼请求于某无据,并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陈庚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庚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庞智雄审判员 曲卫东审判员 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广绪付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