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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顺兴宇被执行人任富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兴,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刘顺兴,男,195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人事局退休职工,住大同市。被执行人任富,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阳高县。本院在执行白凤友与王财东金钱给付一案,被执行人王财东应交付申请执行人白凤友工资款21100元,案件受理费328元,执行费21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关、房管部门、证劵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