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3财保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冲余与被申请人朱国秀、林法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冲余,朱国秀,林法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80号之一申请人林冲余,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朱国秀,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人林法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八街南湖公园北侧蔚蓝湖畔一期7号楼楠侧房。法定代表人:林法顺,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7428051-5。申请人林冲余与被申请人朱国秀、林法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冲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国秀、林法顺、锦州润达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