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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祥雷、郑元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祥雷,郑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浙0324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林祥雷,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郑元林,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林祥雷与郑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元林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郑元林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上塘镇峙口村(地号01-79-168)的土地,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行人郑元林名下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价值5000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孙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