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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旬邑县张洪镇上皇村村委会、旬邑县张洪镇人民政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旬邑县张洪镇上皇村村委会,旬邑县张洪镇人民政府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187号原告:潘某某,男。被告:旬邑县张洪镇上皇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潘东锋。被告旬邑县张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振宏。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旬邑县张洪镇上皇村村委会、旬邑县张洪镇人民政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06年1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可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