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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冼兆源与伍志文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兆源,伍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996号申请执行人:冼兆源,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伍志文,男,汉族,1984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伍志文的银行存款、收入15803.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区敬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