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雷动福申请执行金惠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动福,金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雷动福,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金惠明,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雷动福申请执行金惠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作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