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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跃平、李珊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跃平,李珊珊,张跃明,张跃光,克山县大地红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裴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谈乃成,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跃平。被执行人李珊珊。被执行人张跃明。被执行人张跃光。被执行人克山县大地红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法定代表人裴钰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裴钰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跃平、李珊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35294.28元;被执行人张跃明、张跃光、裴钰霞、克山县大地红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张跃平上述应付债务在235294.28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跃平、李珊珊、张跃明、张跃光、裴钰霞、克山县大地红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徐晓东审判员 马群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