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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胡来彬、何艳玲与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来彬,何艳玲,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2895号原告:胡来彬,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何艳玲,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建伍,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加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来彬、何艳玲与被告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来彬、何艳玲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晁建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方房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来彬、何艳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首期购房款2907000元及利息损失232560元(按年利率6%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5月29日);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中苑大厦1栋XXXXXX号商品房,总价5757000元,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2015年1月29日,两原告交付首期房款2907000元。2015年2月28日,原告胡来彬向徽商银行淮北分行抵押借款2850000元。后原告陆续还贷,自2015年10月至今,中苑大厦一直停工,无法按时交房,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房,被告虽同意退房,但一直不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胡来彬、何艳玲购买北方房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濉溪县淮海路与沱河路交叉口西北角“中苑大厦”1栋XXXXXX号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5757000元,买受人应当于2015年1月26日前支付首期房款2907000元,余款285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同时约定,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2015年1月29日,胡来彬、何艳玲向北方房产公司交付首期房款2907000元;2015年2月28日,胡来彬以涉案房屋作抵押向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借款2850000元,支付给北方房产公司。另查明:“中苑大厦”工程自2015年10月起停建,至今尚未开工。上述事实,有胡来彬、何艳玲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统一发票、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清单、对账单、工程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胡来彬、何艳玲与北方房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胡来彬、何艳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义务,北方房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付商品房。涉案房屋工程自2015年10月始停建,至今尚未开工,按照约定,胡来彬、何艳玲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北方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胡来彬、何艳玲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首期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北方房产公司未答辩、未举证,依法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第、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来彬、何艳玲与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中苑大厦”1栋XX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胡来彬、何艳玲购房款290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16元,由被告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燕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