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民慧、王欠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民慧,王欠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163号原告:台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蒋正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丹丹,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民慧,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欠长,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民慧、王欠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两被告已支付物业费,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