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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罗田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自诉人黄正明诉被告人孟献朗、秦建平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孟献朗,秦建平,秦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鄂罗田刑初字第0004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称自诉人)黄某某,男。诉讼代理人李汉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献朗,男。辩护人方小鹏,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建平,男。被告人秦天(曾用名秦颖),男。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孟献朗、秦建平、秦天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秦建平赔偿自诉人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现自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自诉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怡焕审 判 员  陈志全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