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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何松波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324号被执行人:何松波,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服刑。本院在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何松波罚金一案中,刑事审判庭未提供被执行人何松波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执行局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何松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刑事审判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审判员  穆伟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平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