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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恒星高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恒星高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208号原告: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上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高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恒星高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扬山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31238-3。法定代表人:王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星高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49元,减半收取4774.5元,由原告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笑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余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