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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丽华诉王晶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华,王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6)吉0382执1111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董丽华,女,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晶山,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董丽华诉王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王晶山偿还欠款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