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丽华诉王晶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华,王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6)吉0382执1111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董丽华,女,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晶山,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董丽华诉王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王晶山偿还欠款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