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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景遥、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遥,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刘景遥,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琯头镇。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景遥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景遥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本县琯头镇XX村XX办公楼财产权利,并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在福建省XX股份有限公司、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租金收入、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位于连江琯头镇XX村X万吨舾装码头岸线使用权、位于连江县琯头镇XX村海域使用权。因被执行人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本院执行中,其财产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宜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执行员 : 曾 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