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69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931号之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立宁,四川君合律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良,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硕,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8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3938元,由原告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