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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娟诉易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易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359号原告张娟。被告易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诉被告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撤回对被告易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27元,依法减半收取1413.5元,由原告张娟承担。审判员  沈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