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娟诉易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易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359号原告张娟。被告易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诉被告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撤回对被告易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27元,依法减半收取1413.5元,由原告张娟承担。审判员 沈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