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汪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孙某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方某(2015)横民初字第026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某偿还贷申请执行人汪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20‰计算,从2012年5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0500元)。被执行人方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6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264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龙海鹰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