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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爱富与简建涛、深圳市粤深龙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爱富,简建涛,深圳市粤深龙贸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爱富,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简建涛,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粤深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物流园*栋***号。组织机构代码07338122-X。法定代表人:武家法。一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9。负责人:惠铭,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爱富因与被申请人简建涛、深圳市粤深龙贸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爱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