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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515号

马西明与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西明,田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515号

原告:马西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田君,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马西明诉被告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西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西明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