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515号
原告:马西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田君,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马西明诉被告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西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西明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