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建花与被执行人马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花,马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347号申请人牛建花,住临泽县。被执行人马吉生,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牛建花与被执行人马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吉生因所欠外债较多,四处躲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有数件被执行案件,经本院拘留后仍无能力偿还。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房管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工商企业登记均无财产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李吉银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彦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