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素娟与蔡明凯、蔡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娟,蔡明凯,蔡丽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4047号原告:陈素娟,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蔡明凯,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沙县,现住漳浦县。被告:蔡丽妹,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系被告蔡明凯的妻子。原告陈素娟与被告蔡明凯、蔡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素娟到庭参加诉讼,蔡明凯、蔡丽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素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明凯、蔡丽妹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0.5%计付每月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蔡明凯、蔡丽妹承担。事实和理由:蔡明凯因需用资金,于2014年8月4日向陈素娟借款40000元,蔡明凯出具借条一份给陈素娟收执。上述借款发生于蔡明凯、蔡丽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经陈素娟多次催讨未果。蔡明凯、蔡丽妹均未作答辩。陈素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蔡明凯、蔡丽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4日,蔡明凯因需用资金,由案外人吴志惠提供担保,向陈素娟借款4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给陈素娟收执。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事后,经陈素娟催讨,蔡明凯未能偿还。另查明,蔡明凯与蔡丽妹于2013年9月5日登记结婚;蔡明凯的上述借款发生于蔡明凯与蔡丽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蔡明凯向陈素娟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蔡明凯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确认。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经出借人陈素娟催讨,蔡明凯未能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陈素娟可主张蔡明凯偿还。蔡明凯与蔡丽妹系夫妻关系,本案讼争借款发生于蔡明凯与蔡丽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借贷双方的利率应自起诉之日(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即月利率0.5%予以支持。蔡明凯、蔡丽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陈素娟请求判令蔡明凯、蔡丽妹归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蔡明凯、蔡丽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素娟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蔡明凯、蔡丽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玉附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