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东东与河南如心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东,河南如心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3民初599号原告王东东,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河南如心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敏。委托代理人赵葆森,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东东诉被告河南如心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东,被告河南如心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葆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东诉称,2015年4月29日和被告河南如心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鞋房合同,交付押金一万元整,合同期满原告向被告索要押金,由于公司声称没钱,2015年11月22日河南如心大酒店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该公司会员卡五张,每张会员卡内2000元,原告另行支付补卡费80元,并向该公司交付了合同及押金一万圆的收据,由于被告不允许原告在公司前厅以及不允许原告委托被告公司员工转卖,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押金10000元,补卡费8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鞋吧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2、押金收据复印件一份;3、被告河南如心大酒店有限公司会员卡五张。被告委托代理人赵葆森辩称,押金退还原告了,没有补卡费。诉讼费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原告王东东与被告河南如心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鞋吧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擦鞋服务项目承包给原告,合同期限为半年,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止。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交付鞋吧押金一万元整,并由被告出具收据一份。合同期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因索要未果,2015年11月22日河南如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原告王东东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向原告交付该公司会员卡五张,每张会员卡内2000元,原告另行支付补卡费80元,原告收到该五张会员卡后将合同和押金收据原件交付给被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原有的合同基础上另行达成协议,并不违背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七条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合同有效。原、被告在鞋吧承包合同期满后达成新的协议,双方也已实际履行完毕,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东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王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政伟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明明 关注公众号“”